夫凡國博君尊者,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止於天下者也。是以君人者分爵制禄,則法必嚴以重之。夫國治則民安,事亂則邦危。法重者得人情,禁輕者失事實。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。而好惡者,上之所制也。民者好利禄而惡刑罰,上賞好惡以御民力,事實不冝失矣。然而禁輕事失者,刑賞失也。其治民不秉法爲善也,如是,則是無法也。故治亂之理,宜務分刑賞爲急。治國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;亡者,其制刑賞不分也。治國者,其刑賞莫不有分,有持以異爲分,不可謂分;至於察君之分,獨分也。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。故曰: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。是故夫至治之國,善以止姦爲務。是何?其法通乎人情,闗乎治理也。然則去微姦之奈何?其務令之相規其情者也。則使相闚奈何?曰:蓋理相坐而已。
注疏
同里有罪,罪必相坐。
禁尚有連於己者,理不得相闚,惟恐不得免。有姦心者,不令得忘,闚者多也。如此,則慎已而闚彼,發姦之宻。告過者免罪受賞,失姦者必誅連刑,如此,則姦類發矣。姦不容細,私告任坐使然也。
注疏
任,保也。同里相保之人則坐之,人則任坐。
夫治法之至明者,任數不任人。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則毋 境内必治,任數也。亡國,使兵公行乎其地,而弗能圉禁者,任人而無數也。自攻者人也,攻人者數也。故有術之國,去言而任法。凡畸功之循約者雖知,過刑之於言者難見也,是以刑賞惑乎貳。所謂循約難知者,姦功也;臣過之難見者,失根也。循理不見虗功,度情詭乎姦根,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?是以虗士立名於内,而談者爲畧於外,故愚怯勇慧相連,而以虚道屬俗而容乎世,故其法不用,而刑罰不加乎僇人。如此,則刑賞安得不容其二?實故有所至,而理失其量。量之失,非法使然也,法定而任慧也。釋法而任慧者,則受事者安得其務?務不與事相得,則法安得無失,而刑安得無煩?是以賞罰擾亂,邦道差誤,刑賞之不分白也。
注疏
影寓本与宋刻違異者,黄先生既於本文以末筆曰之𣸪,槙於上方使人開卷了然。間有僅攺本文上方未者如千处,今𢘤爲補録於字𠊓加圈作識,以别於黄先生。辰筆士壬戍十月菴。
制分第五十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