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4

和氏第十三

和氏第十三

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,奉而獻之厲王,厲王使玉人相之,玉人曰:“石也。”王以和爲誑,而刖其左足。及厲王薨,武王即位,和又奉其璞而獻之武王,武王使玉人相之,又曰:“石也。”王又以和爲誑,而刖其右足。武王薨,文王即位,和乃抱其璞而哭於楚山之下,三日三夜,泪盡而継之以血。王聞之,使人問其故,曰:“天下之刖者多矣,子哭之悲也。”和曰:“吾非悲刖也,悲夫寶玉而題之以石,貞士而名之以誑,此吾所以悲也。”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寳焉,遂命曰“和氏之璧”。夫珠玉,人主之所急也。和雖獻璞而未羙,未爲主之害也。

注疏

所獻之寶,設令未美,亦無害於王也。

然猶兩足斬而寶乃論,論寶若此其難也。今人主之於法術也,未必和璧之急也,而禁羣臣士民之私邪。

注疏

人主之於法術,未必如和璧之急,乃更禁其臣人爲卞和之忠。茍無卞和之忠,誰肯免禁而論其法術亂也。

然則有道者之不僇也,特帝王之璞未獻耳。

注疏

帝王之璞,即法術也。有道之士所以不見僇者,則以才獻法術也。

主用術,則大臣不得擅断,近習不敢賣重;官行法,則浮萌趍於耕農,而游士危於戰陳。則法術者,乃羣臣士民之所禍也。人主非能倍大臣之議,越民萌之誹,獨周乎道言也,則法術之士雖至死亡,道必不論矣。昔者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國之俗曰:“大臣太重,封君太衆。若此,則上偪主而下虐民,此貪國弱兵之道也。不如使封君之子孫三丗而收爵禄,絶滅百吏之禄秩,損不急之枝官,

注疏

枝官,謂非要急者,若樹之枝也。然飬樹者必披落其枝,爲政者亦損其閑冗。

以奉選練之士。”悼王行之,期年而薨矣,吴起枝解於楚。商君教秦孝公以連什伍,設告坐之過,

注疏

使什家、伍家相拘連,中有犯罪,或有告者,則并坐其什伍,故曰告坐。

燔詩書而明法令,塞私門之請而遂公家之勞,

注疏

於公有勞者,不滯其功賞。

禁游宦之民

注疏

不守本業游散求官者,設法以禁之也。

而顯耕戰之士。孝公行之,主以尊安,國以富强,八年而薨,商君車裂於秦。楚不用吴起而削亂,秦行商君法而富强,二子之言也已當矣。然而枝解吳起而車裂商君者,何也?大臣苦法而細民惡治也。當今之丗,大臣貪重,

注疏

大臣虧公法而行私恵,所以成其重也。

細民安亂,甚於秦、楚之俗,

注疏

此篇非未入秦時爲韓著之,故得引秦以爲喻。

而人主無悼王、孝公之聽,則法術之士,安能蒙二子之危也,而明己之法術哉?此世所乱無霸王也。

和氏第十三|韓非子|中國傳統哲學